上海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2020年)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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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行委员会:
为探索投资项目跨区域一体化管理服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9〕99),现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20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印发给您,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报有关项目审批机关批准。企业投资建设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参照《目录》实施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在目录中,除国务院、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省级审批机关负责批准的事项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负责批准示范区跨省(市)投资项目;其他投资项目由青浦区政府、苏州市吴江区政府和嘉兴市嘉善县政府按属地原则批准。
三、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完善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为做好项目审批工作提供依据。
四、示范区审批、备案机关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承担监管责任。
第五,《目录》是示范区企业投资项目的统一审批目录。示范区项目管理办法和管理权限与上海、江苏、浙江省政府批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不一致的,以《目录》为准。
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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