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正式实施
写字楼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不仅对房屋租赁规范、租金和押金安全有详细约束,还确定了中介机构和长期租赁机构的资质差异。
为此,《经济信息日报》记者采访了上海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秘书长赵庆祥。他说,该条例是住房租赁行业的地方法规,是上海第一个对民生的回答,不仅确保了承租人的权益处于重要地位,而且促进了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的持续发展“制度化、系统化”迈进。
赵庆祥表示,《条例》明确了房屋租赁的条件,要求租赁房屋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条件,符合建筑、消防、室内装修相关规定,以原设计规划的房间为最低租赁企业,其他非居住空间不得出租居住,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在签订合同之前,应通知承租人房屋情况,特别是装修完成时间,以确保承租人的自主权。
赵庆祥介绍,在资金监管方面,
《条例》规定,房屋租赁企业一次向承租人收取的租金金额不得超过三笔租金,超额收取的租金应当纳入控制;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笔租金,并按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
“《条例》首次明确规定了转租业务的经营主体和经营资格。”赵庆祥表示,《条例》指出,租赁他人住房转租业务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包括“住房租赁”相关文字。《条例》明确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经营住宅转租业务。你可以接受出租人的委托,发布房源信息,推荐房源,但不能赚取租金差价。
赵庆祥说,“房地产经纪机构”常指传统中介机构,只做房屋信息发布和中介匹配业务;“房屋租赁公司”主要以长期租赁机构为代表,提供“租赁-租赁服务”管理业务的全过程。从资质的根源上明确区分两者,租赁市场将向标准化、系统化、规模化发展。
赵庆祥认为,长期租赁机构与中介机构在资质上存在明显差异,反映出主管机构将对租赁市场进行细分管理,不同机构将各司其职,满足不同用户的租赁和租赁需求,使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多元化、完善。
以自由为例,以自由为例“住房租赁”一个可以从事转租业务的专业机构,其核心价值在于与业主、租户达成长期合作模式并持续提供相应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一般指传统的中介机构的中介机构。其实质是提供中介匹配服务,只接受出租人委托的房屋发放和推荐。换句话说,在引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完成即时交易、签订租赁合同和收取中介费后,中介机构将完成所有服务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条例》的正式实施,传统的写字楼租赁市场混乱将受到更严格的法律监管和处罚,“二房东,黑中介”等等也会逐渐被禁止。赵庆祥表示,《条例》有利于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引导业主和租户在租房时辨别真假,选择合格、更正规的房屋租赁公司,保护其合法权益。
“让租客安心、满意,是城市留住人才、维护社会稳定、助力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答案。”赵庆祥指出,《条例》是上海市率先提出的民生答卷,将推动上海房屋租赁市场向上海房屋租赁市场的持续发展“制度化、系统化”前进。相关长期租赁机构要以谨慎的态度,在规定的基础上,立足长远,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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